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所以这张发票不能使用,必须作废?
涉及到发票开具要求的,有以下几个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及号码、号码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文字及数字金额、开票人、发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盖章)等。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编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的顺序填写,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审核员不包含在发票基本内容中,28条发票要求中也没有提及。所以审计师是可有可无的,更别说其他要求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开具专用发票的四个要件并未要求开票人与审核员不一致。
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第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营改增后,税务局指导性资料中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与2006年156号文件一致。
小结:
1.关于开具发票的要求,除建筑服务等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文件需要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内容外,以上述文件中的通用内容为准。
2.如果没有文件要求专用发票的开票人和审核人不能是同一人,则不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所以这张发票不能使用,必须作废?”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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